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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统计局   作者:济南市统计局   点击数:   日期:2010-06-08   字号:【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济统字〔201029

..............................................................

 

 

各县(市)区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调查队(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和《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鲁统字〔201043号)精神,为全面推动我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开展,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的主要工作步骤

  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610日前

64,由市政府召集全市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收看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并对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县(市)区、高新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济南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531-8626351786263546

请各有关单位于6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加盖公章)两种方式报送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2

(二)自查阶段610-6月27

县(市)区、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县(市)区、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

自查结束后,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30日前向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628-7月10

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部分市直部门进行检查。

原则上,检查组将对每个县(市)区抽查2-4个乡镇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重点抽查对象为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

重点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和综合能耗、粮食产量、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建筑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

检查方式将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

(四)迎接全省和全国检查阶段。(710-8月15

(五)处理和总结阶段83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

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各地区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全市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将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于831将总结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和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联合成立全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各级监察、司法、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李婷   姜宁

联系电话:86263546  86263530

  箱:tjfgc@jn.gov.cn

 

附件1:全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2:《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

年六月五日

 


 

附件1

济南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王祯祥(济南市统计局 局长)

副组长:高  军(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 队长)

李晓磊(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 副局长)

    裴锡新(市普法办 副主任)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副队长)

苑子建(济南市统计局 副局长)

刘东涛(济南市统计执法监察支队 支队长)

  员:阴法义(市纪委执法监察室 副主任)

    曹庆林(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副处长)

      巍(济南市统计局 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

          强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 综合处 副处长)

 

 

 

 

 

 

 


 

附件2       

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职责处室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请于610日前报送市大检查统计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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