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F-TJ000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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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没有保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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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当年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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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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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TJ0003 |
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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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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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15%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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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2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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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25%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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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5%-3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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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35%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四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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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5%-4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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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同上 |
严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5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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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0%-6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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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60%-7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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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70%-80%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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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80%-10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四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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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00%-15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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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0%-20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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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0%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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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TJ0004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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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10%-2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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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20%-3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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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个数在30%-4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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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在40%-5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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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错报、漏报统计指标在50%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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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TJ0005 |
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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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以下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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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15%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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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2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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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25%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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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5%-3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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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0%-35%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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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35%以-4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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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同上 |
严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40%-5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六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四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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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50%-6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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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60%-7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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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70%-80%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七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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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80%-10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二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
|
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00%-15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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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150%-200%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八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千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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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在200%以上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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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TJ0006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过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一般 |
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不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元罚款。 |
拒不参加统计报表或普查布置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且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三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千元。 |
严重 |
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1次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六千元罚款。 |
一年内有2-3次拒报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千元罚款。 |
特别
严重 |
一年内有3次以上拒报行为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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