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665/2019-0013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19-05-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统计局
- 标题: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解读
- 发文字号:
一、制定背景
部门开展部门统计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重要举措
部门应当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综合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驻济单位。
六、报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文件
(一)申请报批的部门公文;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前款第(一)项的公文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
七、对外公布、提供部门统计资料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部门经过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发布对全市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二)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八、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联系人:朱荷宇 咨询电话:5170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