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665/2023-00226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日期: 2023-07-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统计局
- 标题: 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经普办字〔2023〕2号
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功能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济发电〔2023〕6号)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设在济南市统计局,承担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区县(功能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经普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市经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市经普办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程伟同志主持市经普办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成员和各工作组组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或副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经普办参加有关活动。
第六条 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市经普办包括42个部门,分别是: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
第八条 市经普办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下列办公室有关部门同时兼负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市经普办联合制定、下发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充分用好网、微、端等新媒体平台,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公益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级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名录规范等基础整顿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查找、核实、认定清查结果与名录资料不一致的单位;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等事项;组织网格员协助做好当地单位清查与普查登记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等信息,协助开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名录规范等基础整顿工作;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负责协调机构改革前后涉改单位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督促、检查、指导对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教育类培训机构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组织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所在地区普查机构进行校区内各类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等工作,利用相关渠道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参与协调数字经济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普查工作;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名录规范等基础整顿工作;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查找、核实、认定清查结果与名录资料不一致的单位并反馈相关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配合完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普查登记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基层集体及个人予以表扬;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提供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和相关技术服务;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提供取得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的各类车辆、船舶信息;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提供电子商务相关资料;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协调本系统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民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户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市级国有企业法人单位的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名录规范等基础整顿工作;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查找、核实、认定清查结果与名录资料不一致的单位;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部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利用行政审批办事窗口、网站进行普查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市场主体登记数据需要清查及普查的有关工作。
市大数据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负责协调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
市民营经济局:协助做好全市民营经济普查方面的工作,参与做好民营经济普查数据评估工作;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参与单位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查找单位和反馈查找信息;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提供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以及普查范围内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组织开展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提供分单位的普查基层数据;提供分单位的主要业务量统计数据,以及企业法人单位数、人员工资和有关财务统计的按行政区划分组数据;参与对全市及分地区金融业全行业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协助开展系统内非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的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二)下列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相关普查工作。
市委网信办:按照统一部署,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有关宣传,扩大网上传播效果。
市总工会: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本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参与协调数字经济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相关普查工作;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公安系统审批登记和管理的安保服务、民爆企业等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维护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社会治安秩序,对普查工作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协调经济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等重大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名录规范等基础整顿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查找、核实、认定清查结果与名录资料不一致的单位;组织全市监狱系统做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从事环保制造业、环境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业、生态产业、清洁生产产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提供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名录规范等基础整顿工作;协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查普查,对家庭农场等法人单位进行清查,对农业法人下属涉及二、三产业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负责组织本系统查找、核实、认定清查结果与名录资料不一致的单位;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和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督促普查对象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普查机构对市级机关相关资产进行普查登记;参与普查数据的审核评估。
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配合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提供全市外资企业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口岸物流办:负责协助提供所管理行业的单位(仓储、物流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负责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提供供销社下属单位(包括企业、社团、民非等)的名录资料;协助做好对其清查及普查数据评估以及根据全市经济普查需要做好有关工作。
市经普办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发文布置本系统积极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第九条 市经普办下设16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业务组、设计管理组、投入产出调查组(核算组)、工业组、投资组、贸易组、人口社科组、农村组、能源组、服务业组、基本单位名录组、经费和物资保障组、数据处理组、执法检查组和资料开发组。
第十条 市经普办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职能;研究起草有关普查工作公文、领导讲话、汇报材料和工作总结,编制普查工作简报;负责汇总物资采购需求,做好物资分配、发放及管理等工作,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负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印章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负责大型活动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承办,材料印刷、培训等后勤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普查宣传计划、宣传工作方案,制作各类宣传品,协调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根据普查工作进展策划选题和大型活动,利用各种媒体适时开展普查宣传;协调普查成果宣传;组织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管理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题网;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组:负责组织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试点方案、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方案等各种普查业务方案;补充地方普查用分类标准和目录;组织编写普查(指导)员手册、业务培训教材;提出数据处理需求;统一布置普查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部门名录资料搜集整理、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质量检查、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清查数据审核、查询、加工汇总和清查结果的部门认定;组织相关专业、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采集、审核、查重补漏、加工汇总、分析评估;组织相关专业对部门业务统计资料和普查结果进行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与相关专业组共同负责个体经营户报表催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和认定,向部门反馈相关普查数据;开展对各级普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设计管理组:负责提供全市各级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配合做好普查区划分和绘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用统计标准和目录的解释,参与有关培训工作;配合制定各种普查业务方案;负责涉及经济普查各种方案、制度的审批、报批等相关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入产出调查组(核算组):负责牵头做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工作部署,做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的组织培训、台账填报、普查登记、审核验收等工作;组织投入产出调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数据审核评估;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表编制等资料开发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负责对普查相关汇总数据进行评估测算,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全过程监测;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业组:负责联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做好工业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本专业普查报表指标的全面审核以及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等单位基本情况指标的审核;负责本专业一套表单位的业务培训,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与业务组共同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报表催报工作;负责制定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细则,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参与本专业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资组:负责联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做好本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本专业普查报表指标的全面审核以及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等单位基本情况指标的审核;负责本专业一套表单位的业务培训,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与业务组共同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报表催报工作;负责制定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细则,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参与本专业投入产出调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贸易组:负责联系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对口部门,共同做好贸易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本专业普查报表指标的全面审核以及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等单位基本情况指标的审核;负责本专业一套表单位的业务培训,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与业务组共同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报表催报工作;负责制定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细则,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参与本专业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口社科组:负责联系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对口部门,共同做好人口、社科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一套表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非一套表单位从业人员、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工作;负责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研发情况业务培训、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工作;负责社科涉及的相关行业非一套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等单位基本情况指标的审核,以及这些行业中非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等普查指标的全面审核;负责制定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细则,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组:负责联系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市经普办做好农业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普查公报和普查年鉴编印等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能源组:负责联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对口部门,共同做好能源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普查登记中能源专业的业务培训、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制定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细则,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服务业组:负责联系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对口部门,共同做好服务业专业所涉及行业的普查工作;负责本专业普查报表指标的全面审核以及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等单位基本情况指标的审核;负责本专业一套表单位的业务培训,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报表催报、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数据审核、验收、汇总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与业务组共同负责本专业个体经营户报表催报工作;负责制定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和控制细则,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和质量控制,对本专业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负责本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参与本专业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本单位名录组:负责联系协调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普查相关工作;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信息;负责全部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全面审核;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排重审核;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关联关系审核;查疑补漏审核;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共同完成行业类别和经济活动代码的审核;负责开展普查后续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普查资料整理更新名录库;参与经普业务问题解答、普查检查督导、数据质量抽查、部门沟通等工作;负责做好升规纳统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费和物资保障组:负责五经普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市统计局《日常财务支出管理细则》,审核五经普具体经费支出预算;根据综合组提供的具体采购需求,按照市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程序,组织相关政府采购各项业务;按照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库存物品管理办法》,协助综合组做好普查资产、物资的管理工作;按照市统计局《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做好五经普各项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普查方案;负责市级数据处理环境建设和维护;负责单位清查、部门资料收集整理、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等工作的技术支持;协助进行普查报表布置、数据接收、审核、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协助进行数据反馈;负责数据处理技术支持,编写数据处理培训教材和PAD操作手册;参与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检查组: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协助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料开发组:牵头负责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负责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组织普查数据发布,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并对普查综合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负责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经济普查课题研究;负责普查课题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工作;为党和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完成市经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普办各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市经普办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市经普办通报突发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检查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市经普办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市经普办内设工作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经普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会议议题汇报单位提前1—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经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济经普办请示)、报告(济经普办报告)、通知(济经普办字)、函(济经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三条 市经普办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市通用协同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中“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四条 日常文件及通知,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市统计局程伟同志代签。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
报市政府办公厅或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市统计局程伟同志签发。
市经普办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负责,并亲自审签,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六条 市经普办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区县(功能区)普查机构、市经普办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
(七)简报:发送各区县(功能区)普查机构,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市经普办公文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
第二十八条 市经普办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公文签发后由综合组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公文发文稿纸、正式公文纸质版2份(黑白、彩色各1份)、正式公文WORD电子版。
第三十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功能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经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工作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普工作信息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通知要求和“谁生产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保密审查原则,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明确信息公开属性。涉密信息(包括内部工作信息)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三十二条 经普工作信息经过山东通济南办公平台发文流程审核,必须具有完整、规范的信息编号、拟稿人、核稿人、公开属性、签发人等要素。信息编发过程中应同步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未经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报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经普工作信息统一由市经普办综合组负责审核,市级经普办通过省统计局内网信息报送平台,在指定栏目报送信息,择优在市经普网站发布或报送省经普办;适合对外公开的信息在市统计局外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
第七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济南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均由市统计局程伟同志签批。
第三十六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八条 市经普办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市经普办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外出,应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四十条 市经普办综合组、业务组实行集中办公。未经市经普办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同意,集中人员原则上不得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经普办综合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