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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统计局   作者:缪爱斌   点击数:   日期:2024-04-28   字号:【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统办字〔2024〕3号

各区县(功能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有效发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济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济南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为切实有效发挥统计执法检查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作用,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严肃性,提高执法检查质效,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区县统计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完成高新区、南部山区、起步区年度执法检查任务。

第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文明执法、高效廉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坚持统一规范、相互配合,执法和专业相结合,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市区县(功能区)联动、部门联合的形式,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重点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以实地现场检查为主,为减少对企业干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检查效率,对不需要现场查验、数据采集简单明确的统计指标的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

第四条  建立统计执法与专业调查协作配合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形势分析研判会议。会议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召集,各专业处室共同参与,会议主要通报执法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各专业常规报表和数据质量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执法检查的重点指标和区域等。

第五条  每年的5月份前,根据国家和省统计执法工作要求制定印发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每年6月至11月份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市统计局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为年度任务的三分之二,各区县独立完成年度任务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检查单位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会同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室,结合数据质量核查和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上报情况每月集中抽取一次,每次集中检查2-3个区县(功能区)。对出现倾向性问题行业领域,开展重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的数量按照比例抽取,原则上不超过市级统一检查计划总量的四分之一(最少2家),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至11月份进行。

第七条  重点执法检查中查实的统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市高质量发展考核负面清单“数据造假”项减分情形和标准予以量化赋分。

第八条  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室应当主动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本专业执法检查,充分运用执法检查结果,分析研判提升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收集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证据时,应当合法、客观、深入、全面。做到三个查清,即:查清是否存在干预企业独立上报行为;查清基层统计人员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查清企业报送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直接承办或参与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的质量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随意向被检查单位承诺处罚额度;不得借检查之机索取或者收受现金和实物,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不得与本案无关的人员交流案件信息;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和各区县统计局应当建立并按时填报统计执法检查信息台账。各区县每季度向市统计局报送一次,填报的执法检查信息必须保证上报质量,做到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落实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统计局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统计局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涉及党员干部进行统计造假、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纪违法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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