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665/2024-00053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6-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统计局
- 标题: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的通知济统办字〔2024〕4号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功能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有效发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研究制定《济南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济南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决策公正,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处罚案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影响大小、违法情节等区分为情节轻微的、一般的和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条 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处罚的案件都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处罚结果由少数人决策、个人说了算和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风险隐患。
第四条 提交集体讨论前,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情节轻微的违法案件可采取简易形式,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相关专业处室、案件承办人参加,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一般的和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提交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详见附件)集体审议。特别重大案件,可邀请派驻六组、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意见等;
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3.进行讨论、提问;
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
第八条 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载入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应执行集体决议。
第九条 对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情况,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安排专人制作书面《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意见或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案件承办人员应将记录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1年。
附件:济南市统计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名单
附件
济南市统计局案件审核委员会名单
组 长:程 伟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士营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梁 浩、赵 刚、姜晓燕、杨 冰、张叶红、徐明习、周 倩
备注: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各处室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