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665/2024-00056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统计局
- 标题: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实施办法》的通知济统办字〔2022〕19号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功能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济南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实施办法》已经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张潇斐 联系电话:15863199000)
济南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统计机构向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线索工作,落实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机制,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统计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统计违纪案件和问题线索的意见》(鲁纪办发[2021]5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统计机构在统计执法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信访举报、上级转办等案件中,根据立案调查结果,认为有关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责任人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向该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镇(办)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统计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时,由执法检查组依据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法制审核程序并征求纪检派驻组意见后,统计执法监察支队呈报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定,提交局党组(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邀请纪检派驻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分别移送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
(一)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同级纪委监委;
(二)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移送该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同级纪委监委;
(三)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
(四)认为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纪委、监委、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统计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统计违纪案件和问题线索的意见》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关单位。
第六条 市、区县统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由立案调查的统计局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济南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南山区统计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市统计局立案查处,需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
第八条 上一级统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直接核查后转交下级统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由立案调查的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经上一级统计机构同意后,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市、区县统计机构立案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上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统计机构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及的责任人员,向对其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移送。
同一问题线索涉及多人,且分别属于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其中职务或者职级最高人员的管理权限办理移送事宜。
第十条 市、区县统计机构与同级纪委监察机关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做好重大事项通报、情况会商、线索移送等工作。对于问题线索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处分处理建议是否需要向纪检监察移送、如何移送等情况把握不准的,由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与纪委监委派驻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向有关部门移送处分处理建议应当以公文形式。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事实、情节和相关依据;
(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权限,经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移送意见(《案件移送审批表》);
(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组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 加强统计执法案件档案管理,移送案件结案后10日内完成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案件移送审批表
2. 案件移送书
3. 移送案件材料目录
附件1
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名称
当事人
地 址
受移送机关
案情简介
移送理由
执法检查组 意 见
承办人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制审核 意 见
承办人 、 日期: 年 月 日
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局分管负责人意 见
日期: 年 月 日
局主要负责人意 见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济 南 市 统 计 局
案件移送书
济统案移送字[ ]号
:
案件来源:
基本案情:
移送依据:
案件材料: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某某统计局。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移送案件材料目录
序号
文书 (材料)名称
页 数
备注
1
案件移送审批表
2
案件调查报告
3
有关证据材料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