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0665/2025-00066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5-07-15 发布日期: 2025-07-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统计局
- 标题: 济南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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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1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2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1 | 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大,差错数额较小,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的; 2.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3.两项非重点检查指标出现差错的; 4.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2 | 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大,差错数额较小,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的; 2.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3.两项非重点检查指标出现差错的; 4.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1 | 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大,差错数额较小,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的; 2.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3.两项非重点检查指标出现差错的; 4.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2 | 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大,差错数额较小,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小的; 2.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3.两项非重点检查指标出现差错的; 4.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1 | 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小,差错数额较大,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大的; 2.三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的;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再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2 | 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较小,差错数额较大,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大的; 2.三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的;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再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 《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