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 |
济南市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济统办字〔2015〕1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最近中央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批示,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鲁统办字〔2015〕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继续开展“四上”企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 (二)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统计系统的“三假一虚”、“指令上报”、“代填代报”现象。 二、检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建立情况。 (四)统计资料的报送情况。 三、检查时间、步骤 全市检查时间从4月初开始,按照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检查单位的抽取。由市局按照3%的比例,从“四上”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单位名单另行下发)。 (二)县(市)区自查工作可以分为企业自查、县(市)区复查两个阶段进行。 (三)对企业自查主动上报的问题从轻处理;对检查出的严重统计违法问题,要立案严办。对查出的一般性问题,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四)各县(市)区自查报告于7月31日前报市局法规处。内容包括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并附报抽中企业检查情况一览表和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五)市局将加强调度,不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督导。 (六)省、市统计局将分别组成检查组在全部四上单位范围内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认真开展自查。 (二)检查人员要严肃认真对待,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三)认真落实《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严重违法企业要及时予以公示。 此次检查将作为年度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附件: 济南市统计局 2015年3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