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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济南市统计局   作者:张帆   点击数:   日期:2020-06-23   字号:【


济南市统计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700000234001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第四款: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查实的,可以免于罚款。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3700000234002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第四款: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查实的,可以免于罚款。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统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

234001

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1.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指明相关人员信息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可以给予减轻最高三万元的罚款。2.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可以给予减轻最高四万元的罚款。3.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自身受到干预情节的举证有多种情况的,可以合并减轻,合并减轻处罚额度不得高于十万元,减轻后的处罚不得低于一万元。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统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2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统计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2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预警提示、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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