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专班的通知 | ||||||||||||||||||||||||||||||||||||||||||||||||||||||||||||||||||||||||||||||||||||||||||||||||||||||||||||||||||||||||||||||||||||||||||||||||||||||||||||||||||||||||||||
各区县(功能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依据《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人口普查中的重要作用,驻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人口普查工作专班,落实部门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驻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8月10日前组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专班,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要求,全力配合单位所在地人普办切实做好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各单位应在8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所在区县(功能区)人普办。(区县人普办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落实宣传责任,营造普查氛围 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济南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工作。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前后,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行之有效的人口普查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通过电子显示屏、悬挂条幅、群发短信、发放动员信等形式,动员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人口普查工作,营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宣传氛围。(宣传标语详见附件3) 三、压实工作任务,积极推进普查 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籍整顿和入户登记期间,各单位人口普查分管领导及其联络员,应当会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解决本单位入户登记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本单位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应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积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主动如实申报各类人口普查登记所需信息,确保“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在依法开展人口普查户籍整顿、入户摸底(10月11日-10月31日)、正式登记(11月1日-15日)和质量抽查(11月16日-12月30日)工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访、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四、夯实法律责任,坚持依法普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在开展人口普查过程中,各单位对人口普查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出现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人普办予以通报。 驻济党政机关包括省、市、区(县)、镇(街道)党委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关,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中央、省驻济各有关单位。 各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市、区(县)、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济企事业单位,各类私营企业。
附件:1、(单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专班 2、各区县人普办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标语
济南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单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专班
备注:请各单位于8月10日前发至单位所在区级人普办联络员邮箱(见附件2)
附件2 各区县人普办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附件3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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