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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统计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济南市统计局   作者:张帆   点击数:   日期:2021-02-09   字号:【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

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

和频次

备注

1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农业、工业、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贸易外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2

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序号

检查

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

和频次

备注

3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4

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

市统计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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