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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 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 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检查 | 市统计局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农业、工业、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服务业、贸易外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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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市统计局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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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 和频次 | 备注 |
3 |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 市统计局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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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检查 | 市统计局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公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情况 |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 每年一次,全年检查总数不少于“四上企业”3%,检查的企业中按照双随机抽取比例不少于30%,切每年递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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