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 |
关于转发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济统字〔2017〕24号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科技经济运行局,市局各处(室)、市统计执法监察支队、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鲁统字〔2017〕6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题学习和主题宣传活动。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doc
济南市统计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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